沙县小吃卖的销售花旗参乌鸡汤,里面添加了花旗参是花旗否违反《食品安全法》?购买者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因为对方决定不予立案,参乌于是鸡汤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否违反食法院符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品安百度网盘最终认定市场监管部门不予立案定符合法定程序,全法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规定
购买花旗参乌鸡汤后,销售投诉不成诉至法院
不久前,花旗陈某通过外卖平台买了一份某地沙县小吃的参乌花旗参乌鸡汤。之后,鸡汤其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称,否违反食法院符合自己购买的品安花旗参乌鸡汤中添加了中药材花旗参,而普通食品里不得添加药品和中药材,全法天眼查故涉案花旗参乌鸡汤是不安全食品,要求立案查处。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12315平台进行反馈。陈某不服,认为市监局认定事实错误,虎扑向清江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监局不予立案决定。
对此,市监局辩称,沙县小吃经营者从市场购进的整株花旗参属于中药材,该花旗参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相关规定。且上述花旗参菜品没有相关内容的宣传,未发现食用添加花旗参食品产生不良反应,陈某也没有证明涉案食品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或存在隐患,因此不予立案。
法院: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机械执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而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西洋参是9种试点物质名单之一。《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表示,“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
法院认为,本案中,花旗参(学名西洋参)乌鸡汤是“沙县小吃”传统菜品,且涉案花旗参经检验合格,故市监局认定花旗参属于可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并无不当。市监局根据上述《复函》、《试点工作通知》将“花旗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进行处理,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避免了机械执法。
综上,市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陈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清江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